吸引台商回流 馬英九:台灣提供新選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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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黨中常會今天(31日)邀請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報告「加強推動台商回台投資方案」。身兼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總統表示,目前中國大陸的投資環境已經有相當大的變化,台灣如果能改善投資環境,就能提供台商新的選擇,吸引他們回流,為台灣增加就業機會。
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聽取經建會主委尹啟銘的報告後表示,大陸的投資環境已出現相當程度的變化,包括薪資成本上升、環保規定嚴格以及人民幣升值等因素,使許多台商開始考慮遷離大陸,往越南或印尼前進,當然也有人希望遷回台灣。
馬英九表示,有了這個台商回流方案,就能讓台商多了一個選擇,讓他回到家鄉生產,並增加就業機會。馬英九:『(原音)這樣替在大陸的台商可以有新的選擇,不必去印尼、不必去越南,可以回台灣來。我們提供這樣的條件讓他做選擇,相信會有幫助。時間也不必很長,2年內方案推出,2年內可以回來,相信他就可以享受優惠,並且讓他回到他的家來生產。』
馬英九希望相關方案能對某些企業產生點火功能,藉由大陸「推」的力量與台灣「拉」的力量,吸引台商回流。另一方面,這個方案也能對其他企業產生加溫效果,提供還在觀望評估的企業另一個選擇機會。
馬英九期盼這些政策能逐步扭轉產業外移的區域,增加就業機會,並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、製造關鍵元件與機密設備,使產業不會被外國產品取代,維持國際市場佔有率。
陳冲:已有20家台商回流投資300億元
行政院長陳冲今天下午視察彰濱工業區,先到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參觀開發成果,並聽取彰濱土地開發及利用的進度,還實地勘察彰濱線西區,強調政府積極引進台商回流資金,目前已有20家台商,金額近300億元。
迎台商回流,莫忘產業升級
行政院計畫大幅放寬產業雇用外勞比例,並有意使本外勞薪資脫鉤,近日又公布「台商回台投資方案」草案,顯示吸引台商回流已成為政府因應不景氣的最大寄望。
從短期看,失業、出口低迷乃至社會失去信心等問題,是可賴台商返台投資作出些許補救;但就長期看,以低價外勞為主體的產業恐難成為台灣產業核心,政府仍須積極推動產業升級,才能使台灣經濟真正脫胎換骨。
美國總統歐巴馬去年在加州矽谷會見美科技界領袖,尋求他們對振興美國經濟的意見,席間他問蘋果創辦人賈伯斯:「如何把iPhone帶回美國製造?」賈伯斯明快回答,那些工作不會回來。同理,作為台灣產業龍頭的電子業,已經移出的工作,也不會回來。電子業是台灣最國際化的產業部門,它能走到今天高度成熟、超大規模的境地,是利用大陸充沛的勞動力所達成的競爭力。
鴻海就是不斷擴大規模以降低成本,而成為台商代工之首。富士康在深圳的員工曾達到八十萬,在沿海招工困難後,它選擇將部分生產線往內陸移動,如今在鄭州組裝蘋果產品的員工已達四十萬,許多配套的台灣供應商也隨之遷移。在台灣,二、三千人的工廠就算大廠,在大陸則動輒十萬人。這些大廠及其下游供應網絡,今天恐怕已無可能返台。
中國大陸吸引台商之處並不只在勞動力質優價廉,更在其整體規模無他國能比擬。紐約時報曾探討美國如何失去製造iPhone的工作,文中引述蘋果主管的說法,在美國製造iPhone至少需二十萬工人組裝,另需八千七百位工程師來監管生產線;而在美國要找到這麼多合格工程師至少要花九個月的時間,在中國只需十五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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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麼,引進東南亞外勞,是否即能替代台灣勞工的不足?以台商早年赴東南亞投資的經驗,當地人力、語言及環境等條件顯不盡理想,因此在中國大幅開放後紛紛移往大陸。若在東南亞設廠都難與大陸相比,台灣從東南亞引進外勞是否更有競爭力,不無疑問。當然,台商回流該歡迎並給予支持,但這不應是政府施政的全部重點,因為這不會是產業主力。
此處所以特別突出電子業,主要是過去十年廣義的電子業已經成為台灣製造業的主體。電子業占製造業附加價值的比重,從十年前的百分之二十七,提高為去年的百分之四十八,增幅驚人,其他產業則相對下降。產業過於集中是事實,但也意味著此一產業高度重要。
進一步看,台灣製造業的整體就業人數並沒有下降的趨勢,近十年均維持在二百五十萬人左右;電子業大量組裝工作雖外移,但整體就業量仍有年平均百分之二‧三的增長率。同期間,資通產業的就業量幾無成長,而電子零組件產業的就業人數年平均成長達百分之四。這顯示電子業產業的升級雖仍不足,但並非毫無成果。今天台灣的經濟危機,主因不在電子業的就業不足,而拯救危機的政策也不應僅限於找回外流的工作。
台灣若干產業的缺工,和本土青年的高失業,其實是一個充滿矛盾且極為棘手的問題。一方面是產業結構變化及升級速度過於緩慢,另一方面是教育及人才培育偏離現實,導致人力供需的失衡。上述蘋果的案例顯示,不同的生產方式,需對應不同的人才供給。政府決策應放眼未來產業的需要,並聚焦在產業升級所需的不同人才,設法透過教育提供足敷產業所需的人力。這需要經建與教育部門的密切配合,也是長期的工作。
今年以來,高度依賴出口的台灣經濟受到歐美不景氣高度衝擊,電子業受到的影響更是巨大。台灣因為位居產業鍊中上游,景氣波動幅度特別大,但跌得深也反彈得快,需有心理準備才不至於亂了分寸。短期景氣壓力是進行改革的時機,但這仍需與產業升級的長期政策配合,才可能使台灣經濟走向新的境界。
外國人在美置產 的三種稅
一般來說,屬於非美國居住居民。如果想在美國置產,最直接的方式是用個人名義來擁有較為單純,只是在投資美國的房地產時,自己居住一般沒什麼問題,但若用作出租用途,可能也和作生意一樣容易被告、或有法律糾紛,若用LLC持有,發生訴訟糾紛或債務則不會波及個人。
所謂的LLC,是指「有限責任公司」(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,簡稱LLC),是美國特有的一種營業組織形態,LLC 和合夥組織一樣,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(在美國並無台灣兩稅合一優惠,依美國稅法規定,公司課一次企業所得稅,盈餘分配給個人又要課一次個人所得稅),債務不會波及個人。只有一個股東也可以成立LLC,外國人亦可為LLC的股東,因此許多外國投資者選用此模式。
1.房產稅(Property tax): 美國不動產每年要課的房產稅,雖然全美各地房產稅率不一,但很多地區約在市價的1.3 %~1.6%。舉例來說,一個價值100萬美元房子,一年房產稅常要1萬美元以上。
2.所得稅(Income tax):
a.租 金:如果將房屋出租,由於不動產在美國,出租或出售所得利潤均為美國來源收入,無論是否為外國人,或者居住國家是否與美國有租稅協定,此收入均被視 為美國收入應納美國稅。「非美國居住居民」的租金收入有兩種處理方式:一種是承租人直接依租金「收入」的30%扣繳,這種情形下,該房屋的房屋稅、修理費用、房屋保險等都不能扣減。另一種方式是選擇申報年度所得,以1040NR表格來申報租金「所得」,按外國人的累進稅率課稅,此種情形下稅法容許一些費用可以自收入項下減除。
b.出售收入:如果希望過幾年可能就會將房產賣掉。這時,因為擁有超過一年以上房屋出售所得,就會適用比較低的15%稅率來課美國資本利得稅,所以長期投資教為有利。
但是需要注意另外一個規定:
即外國人出售美國不動產,在取得出售價金時,因外國人身分,10%的售價將會被買方代扣。舉例來說,房子賣價150萬美元,出售時會被扣繳15萬美元。但是,在申報整個房屋的所得(即收如減成本)後,再計算應納稅額後,可多退少補先前被扣的15萬美元。
3.贈與稅(Gift tax)及遺產稅(Estate Tax)如果贈與美國的不動產,因此不動產在美國境內,會課美國贈與稅。又因是非美國居住居民,不能適用一生贈與100萬 美元免稅的規定,因此會課贈與稅。如果不幸過世,該不動產也要課美國的遺產稅。所以,
非美國居住居民並不適合在美國直接贈與不動產給子女,反而應該適時出售不動產,取得出售價款匯出境外後,再以境外資產贈與子女,比較沒有美國贈與稅的問題,而在美國的子女需向美國國稅局 申報3520表。
美國的遺產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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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如果沒有遺產稅),會造就一個貴族階級,等於挑選2000年奧運會金牌得主的大兒子充當2020年的奧運選手。 (如果沒有遺產稅,)將使國家出現財富貴族,意味著某些人將依靠世襲而不是依靠才幹來掌握國家資源。
當一個人死亡後,他的財產轉讓給繼承人時,政府要課稅,這就是遺產稅。 在美國 ,遺產和贈予稅是0每年收入最少的一個稅種。 據美國財政部統計,1999年聯邦遺產和贈予稅收入為280億美元,佔聯邦稅收的1.5%。 來看一下對比數字:同期聯邦的汽油稅為390億美元,所得稅為8790億美元,公司所得稅為1850億美元。
雖然遺產稅在美國聯邦稅收中佔的比重並不大,但是卻相當引人注意,因為它關係到社會裡最富有的一批人,也和某些社會價值觀念有關。1916年,美國開始正式徵收聯邦遺產稅,後來又開徵相關的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,並且從1977年起,遺產稅和贈予稅使用統一的稅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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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(即俗稱的綠卡持有人)死亡時,不管他的遺產位於地球上哪裡,其繼承人(除配偶之外)有義務申報遺產總額,並繳納遺產稅。 非公民或非永久居民在美國的遺產,以當事人是否在美國正式居住(Domicile)來判定他們去世後是否必須交付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。 這裡所謂正式居住的定義不是與移民局有無居留權的標準,也與所得稅法里居民的概念不同。 所得稅法裡的居民以當事人在美國居住的時間(大於31天)為標準,直截了當。 而遺產稅裡的正式居住其實界線模糊不清。 例如當事人有意在美國長住,無意返回原居地,就成了正式居住人士。 然而如果其人際關係等仍在原居地,則這類的人士在遺產稅及贈與稅上又不在美國0的管轄之內。
遺產的定義,包括動產和不動產、有形和無形的個人財產。 比如貨幣是有形資產,而公司股份、債券、保險單、退休金、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是無形資產。 無形資產中的各項一般都按當時的公平市場價格來確定其價值,比如房產、股票等究竟值多少錢,按照當時的市價來確定。
聯幫遺產稅使用超額累進制,稅率分成18個等級,從18 %到50 %,和遺產總值直接相關,遺產越多,稅率越高。
美國遺產和贈與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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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《2001年稅收減免協調法案》對聯邦遺產稅、贈與稅和隔代財產轉讓稅進行了兩個方面的重大修改:第一,降低了遺產和贈與稅的最高稅率;第二,在2002年至2009年之間逐步增加遺產稅的統一抵免額並降低最高稅率,
最終於2010年取消遺產稅和隔代遺產稅。贈與稅將繼續征收,但是其最高稅率將降低,並採用新的終身統一抵免額。
①聯邦遺產和贈與稅。在美國,當納稅人因死亡將其財產轉讓給繼承人時,
聯邦政府只對死亡的納稅人征收遺產稅,而有的州則對死亡的納稅人征收遺產稅,有的州則對繼承財產的繼承人征收繼承稅,有的州則同時征收上述兩種稅。聯邦遺產稅計算方法為:應繳納的遺產稅=〔(遺產總價值-可扣除項目+1976年以後所轉讓的應納稅禮物的價值)×稅率〕-統一抵免額。
美國公民或者居民的遺產包括其死亡時擁有的、位於任何地方的所有財產,也包括其擁有的財產權益。在繳納遺產稅時,納稅人可以從總遺產價值中扣除下列項目:葬禮費用、某些稅款、死者的債務、在管理財產的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損失、轉讓給慈善機構的財產價值等等。2002年聯邦遺產稅的稅率在18%至50%之間,共有16檔,具體稅率根據應納稅遺產價值的大小來確定。2003年最高稅率降至49%,2004年降至48%,2005年降至47%,2006年降至46%,2007年、2008年、2009年降至45%。美國公民和居民在生前轉讓和死後轉讓合併累積納稅義務確定之後,可享受統一抵免額,統一抵免額等於對免征額應繳納的稅額。
2002年、2003年的免征額為1000000美元,2004年、2005年為1500000美元,2006年、2007年、2008年為2000000,
2009年為3500000美元。
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納稅人在1976年以後、2010年1月1日之前進行的生前財產贈與,應與遺產合併計算,並適用相同的稅率。2010年取消遺產稅後,贈與的財產適用專門的贈與稅稅率。
分析
- 由上表富人投資公司要繳營所稅、綜所稅、盈餘保留稅、貨物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觀點看,一般人乎略富人投資公司要繳營所稅、盈餘保留稅、貨物稅、綜所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,這是為什麼我不認為會有太多台商回流,新加坡、香港取代台灣成為歐、美、中、印富人移民投資地點;
- 台灣單單營所稅、綜所稅、盈餘保留稅、遺產稅就到達 77% ,而富人繳稅也不能保障好的老年福利,又不能給與富人提供員工之高額保障,由勞保基金歷年虧損政府未補足可看出,大都給政府公務員花掉,說穿了政府高官自肥嚴重,這是為什麼台灣富人節稅很普遍。
- 再以各國不動產遺產稅、遺產免稅額看,根本沒人喜歡年邁時只置產於台灣,這也是我發現台灣富人會大幅在世界置產之故。
- 台灣人民幣定存、富人觀光移民會是未來避免少子化老年化之方法,目前台灣在投資率低迷下鼓勵生育之計劃是很難有成效的;
- 富人投資台灣、單單公司營所稅、盈餘保留稅及個人綜所稅、遺產稅就到達 77% ,成為亞洲非常高稅率國家,主因就是政府公務員績效差經常性支出過高,造成一年耗 1.93兆歲出,大部份是公務員薪資、福利、退休俸與18%優惠存款,不僅讓勞工覺得政府對勞工不公平,更讓許多減少投資台灣富人投資公司,造成勞工工作機會減少,薪資凍漲主因;台灣勞工往往不清楚為什麼台灣工作機會大幅減少之主因。
- 勞委會昨公布無薪假最新統計,通報無薪假事業單位增至四十九家,人數突破四千三百多人,馬總統把這是推給世界景氣是相當不負責任,因為新加坡、香港同期失業都沒像台灣惡化的如此嚴重,所以是馬政府之問題。